明清时期的北京城市户籍管理

发布时间:2011-03-09浏览次数:468

 

 

       城市的兴起,导致城市管理的出现。城市管理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古代城市管理首先是对构成城市社会主体的人口的户籍管理,城市户籍管理是对城市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作为封建社会后期都城的北京,明清统治者为了城市社会的稳定和赋役的需要,对城市人口的户籍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探讨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对于揭示和认知明清时期城市管理的历史经验,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

  一、明代北京城市人口的户籍管理

   明王朝创立之初即确立了户籍管理承袭元代的制度,时诏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原报抄籍”即元代户籍。明代即以此为基础,把全部户籍划分为军民匠灶四大类,皆以其业者籍,从而形成了明代户籍管理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系统。在北京城市无灶户,但有皇族服务人口,因此当时的古都北京同样存在4个户籍管理的系统,即城市赋役户、军户、匠户及皇室服务户口。
  城市赋役户。早在明洪武三年(1370年),即确定了“籍天下户口,置户贴,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贴给之民”的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政府进一步建立了州县城乡以里甲为基础的户籍管理行政系统。当时“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显然,里甲、乡都、州县构成了完整的赋役户籍管理的行政系统。
  明初,在降元大都为北平府治、并废元大都城市警巡院之后,即已划分城市为三十三坊,分属于附郭之宛平、大兴二县。当时北平城市三十三坊居民户籍即由两县负责管理。
  《宛暑杂记》记载,“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排甲就是里甲,因坊厢铺户排年应役当行,故又谓之排甲。永乐迁都之后,随着北京城市居民的迅速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明朝政府对北京城市及其居民的管理体制日益完善。当时的京师之地分为五城,每城分坊,坊下分牌,牌下设铺,铺设总甲。铺的编设原则是,“城内各坊,随居民多少,分为若干铺,……而统之以总甲”。铺按照城市居民多少划分,系北京城市居民户籍管理的最基层单位,统之以总甲。据《京师五城坊巷胡同集》,明嘉靖中北京内外城三十七坊及各门关厢共划分为106牌、720铺,其中内外城97牌、670铺。
  北京城市坊铺分属于顺天府宛平、大兴二县,还是分属于东西南北中五城,不仅是确定北京城市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职责和权限的关键,而且是正确推定当时北京城市户口规模的依据。据《明史·职官志》:宛平、大兴二县均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令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表善良、恤贫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显然,两京县均负有稽保甲、造黄册、阅实户口的职责。但在京城内外,据《春明梦余录》,“京师虽设顺天府两县,而地方分属五城,每城有坊,……每城设御史巡视,所辖有兵马指挥使司,……后改为兵马指挥使……元设巡警院,分领坊市民事,即今巡城察院也”。明代在京师内外城分置东西南北中五城,城设巡城察院,犹元代巡警院,同样分领坊市民事及供需等。这与《宛暑杂记》的记载完全一致。
  据《明史·百官志》,五城兵马指挥司“指挥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都内外,各划境而分领之。”北京城市兵马司始设于永乐二年(1404年),在正式迁都后分置为五兵马司。据此推断,五城及所属兵马司分领京师坊铺已非一时之政。有关京师的实际管辖权,《宛暑杂记》记载尤其详尽:“城内分土,前从棋盘街,后从北安门街以西,俱属宛平;城外,东与大兴联界。”但事实上,“城内总承甲悉属五城兵马司,近城地方三四十里犹籍隶厂卫,县官曾不得一轻拘摄。县门之外,率尔我而主宾焉”。这一制度起始颇早,“当成祖建都金台时,即因居民疏密,编为保甲,属五城兵马司,而以所职业,籍名在官。”《宛暑杂记》又云:“若五城正副兵马,既各司一城,一城之中,又各司一坊,临辖固亲,铃束亦易”,而“京城铺户,多非土著,两县未易制也。”显而易见,这就是明代北京城市赋役居民由五城而非两县管辖的重要原因之一。自永乐以后十年一次的京师铺行清审即城市赋役户口统计就由五城及其所属兵马司举行。因此,五城及其所属坊、牌、铺及各级官吏共同构成了明代北京城市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的行政系统。而宛平、大兴两县对北京城市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并不负有实质性管辖权,即两县户籍管理不包括城市居民户籍,两县户口统计亦不包括城市居民户口。嘉靖中成书的《京师坊巷胡同集》的内容亦证实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
  京师坊铺成员,按嘉靖六年(1527年)的诏令:“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所籍贯者,行勘发遣”,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凡军民人等,在京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即定居人户必须附籍宛大二县,实质上即编入五城坊铺;而未置产业者,包括居住军营的京卫军户不编入坊铺;二、浮居客商不编入坊铺。由此可见,坊铺成员当包括了置有产业的各类人户在内。天启初,余懋衡曾疏请编置坊铺,“于都重二城内,挨街挨巷挨门,以二十家为甲,十甲为一保(按即铺),编成保甲籍”,且“不分戚畹、勋爵、京官、内外乡绅、举监生员、土著流寓、商贾家下”。与上述诏令内容比较,所不同者是后者将流寓人户也列入了京师坊铺保甲居民户籍管理和户口编审的对象。同时,坊铺作为明代城市社会基层行政组织,不仅具有应役当差、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的职责,而且还具有捕盗治安的职能。
  总之,明代北京城市和宛平、大兴两县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的非包含关系是当时国都城市居民户籍管理与户口统计的突出特点。
  军户。明代,早在洪武二十年(1387年)就建立了军籍勘合,即卫所军籍。按规定,“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当时,“军皆世籍”,即“尝为兵者,仍俾为兵”。故有“盖终明世,于军籍最严”之说。明制,自京师达郡县皆立卫所,军人(户)即被编组在卫所组织系统中。大率5600人为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相维,联比成军,而统之以侍卫亲军指挥使司,或五军都督府、或都司,而军籍则由兵部清吏司掌之。因而形成了与上述京师城市赋役户户籍管理系统不同的军户管理系统。明代实行的“军人户口文册,俱限三年一次造报”,即由这一系统编审。与城市赋役户口十年一次编审的制度显然不同。
  匠户。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曾“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可见明代匠户主要来源于元代官匠户。匠隶工部,明确规定了匠户的隶属关系。明代“供役工匠,则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者隶工部;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皆复其家”“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轮班匠散处各地,住坐匠携带眷口居住北京,依其隶籍关系,又有民匠与军匠之分,军匠隶军籍,属卫所管理;民匠隶内官监,即由内官监管理,而附籍于京师五城或宛、大二县。明代中期之后,由于官匠劳动的强制性质及其经济待遇的低下,匠户不断逃亡,因而逐渐增加雇募工匠以代替官匠工作。
  皇室服务人口。首先是直接服务于皇室日常生活的宫人、太监,其次是散居于京郊的上林苑苑户和南苑海户。宫人与太监由内府监局各衙门管理,而上林苑置监领良牧、蕃育、林衡、嘉蔬,所属苑户供给宫内各种生活必需品,“职长进退、于民无扰”,与州县无涉,系独立存在的户籍管理系统。南苑海户则属内府司苑局管辖。
  总之,明代北京城市并存城市赋役户、军户、匠户和皇室服务人口这样4个主要户籍管理系统,分别由各自的行政系统履行户籍管理职责。但保甲法的社会治安职能又把城市居民的户口统计统一起来,基本上代表了该时期城市的户口规模。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在北京城市赋役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上存在着形式上的双轨制,不仅给当时户籍管理乃至户口统计造成了一定困难,而且也给今天研究明代北京城市户口规模设置了障碍。

   二、清代北京城市人口的户籍管理

   明朝灭亡之后,清政府定都北京,随之有大量旗人内迁和北京内城的圈占,导致清代北京城市居民呈明显的地域构成特点,形成了京师八旗人口集中聚居内城,而汉官商人、汉民及其他赋役人户集中聚居外域的基本格局,也形成了不同的户籍管理系统。
 内城八旗户。清军入关后,清政府为安置大量内迁的八旗户口,于顺治五年(1648年)下令圈占北京内城,凡汉官商人平民,除投充旗下及在衙署内居住之胥吏、寺庙中居住之僧道外,尽迁南城,即所谓“(八旗)入燕之后,以汉人尽归南城”,而“分置满、蒙、汉八旗于京城”。同时法定,八旗官兵不许在京城外居住。故北京内城“八旗所居,……星罗棋峙、不杂厕也”。清代八旗人户集中聚居内城的局面维持了二百余年,从而也为八旗人口的户籍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清代户籍制度,“八旗无分长幼男女,皆注籍于旗”。满、蒙、汉军八旗之下皆置有若干参领,每参领之下设置若干佐领,从而形成了八旗及旗下所属参领、佐领共同构成的八旗人户户籍管理的独立体系,其中的佐领(包括管领)是八旗户口管理与编审统计的基本单位。八旗所属户口每三年编审一次,但一向“深严邃密”,不“轻以示人”,故《清朝文献通考》云,清代户口之数,三代以下莫如其繁庶,“而八旗壮丁,……尚不在此数焉”。因此,清代北京内城八旗户口是北京城市户口中的独立部分,实行独立的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
  关于清代皇族户口,按《大清会典事例》:“凡玉牒所载,以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为觉罗”。显祖室皇帝即清太祖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塔克世以下系皇族近支为宗室,塔克世的叔伯兄弟之支系皇族远派为觉罗。清代对皇族人户的管理分作两个系统,一是宗人府、左右翼总族长、族长、教长系统,这是一个以封建宗法制度为基础嫡庶血缘关系系统。教养、管束皇族人口、定时编纂玉牒等为这一系统的主要职责。此外,还有以宗室及觉罗佐领为基本单位的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呈报制度。其户籍管理的措施以及户口统计册籍与八旗所属其他佐领完全相同。
   外城赋役户。主要包括汉人、回民、商人、铺户及官吏等。外城两旗营的旗人主要是康熙与雍正中派驻崇文和宣武门外的驻军及其眷口,至清末,包括两旗营及散居外城的旗下人户在内,总共仅二千户,但仍属于八旗户口,由京师八旗负责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而外城地方官无权过问。
  早在清军入关之初,即确立了对州县城乡赋役人户的户籍管理和户丁编审办法,凡“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增注。”清顺治五年(1648年)令,“三年编审一次,……凡造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而上之甲长,甲长上之坊、厢、里长,坊厢里各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定五年编审一次,从而形成了清代城乡赋役户户籍管理和户丁编审的完备制度及相应的行政组织系统。“察照旧例”即明代户籍管理和户口编审之成例,反映了清代户籍管理和户口编审对明代制度的继承性一面。户籍管理和编审对象就是州县城乡赋役户丁。这一制度,直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才谕令停止。而自在此之前的乾隆六年(1741年)开始,又进行了州县城乡户口的全面统计。在北京城市,自顺治初内城分八旗,通内、外城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开始全面沿用明代对城市赋役人户的户籍管理和户丁统计制度,即“都城之制,一因明旧”,每城有坊,坊设司坊官,分领坊事民事。坊下置牌,只是外城由明代的49牌减少到39牌,从而形成了与明代相类似的京师外城五城与所属坊、牌的城市居民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的行政组织系统。总之,清代北京城市并存内城八旗户和外城城市赋役户这两个主要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系统,分别由各自独立的行政组织系统履行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的职责。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北京城市居民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特点:一是城市居民的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按不同行政组织系统分类进行;二是按不同系统进行城市居民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既具有明显继承性,但又有逐渐合并简化之趋势;三是城市专门行政建置和完善的行政组织系统是对城市居民的户籍实行有效管理的保证,但明清时期,尤其明代存在的城市居民户籍管理和户口统计形式上的双轨制,不是成功的经验。总结封建时代城市居民户籍管理及户口统计的经验教训,或许对当今北京城市社会管理有所裨益。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