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5浏览次数:2275

 

 

一、学校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部门的档案材料;若查阅、摘录、复制其它部门的档案,则需经归档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人员处理的材料和党委、校长会议记录等属于控制使用范围,一般不提供查阅,若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经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查阅。

三、借阅学校的房屋产权证须经资产处负责人批准。

四、科研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五、所有出具的档案证明必须严格以档案材料为依据。

六、外单位组织或个人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并征得相关部门或个人同意后,才能给予查阅。

七、查阅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不得翻阅其它与己无关的文件材料。

八、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馆阅档室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档案的,必须办理外借登记手续。在外借期间,档案不得再转借、摘抄、复制,不得带出校外,重要档案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节假日,寒、暑假前应催回借出的档案材料。

九、借阅档案的人员应自觉保护档案材料,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或污损等。

十、各部门不得由学生代替借、查阅档案。

十一、凡违反本制度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