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档案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161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

 

    为使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以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均应收集、立卷归档。

    二、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各立卷部门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具体承办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各立卷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当年工作任务, 参照归档范围编制文件材料预立卷类目。并根据工作实际对预立卷类目进行调整。

四、档案馆负责对立卷部门的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做好平时归档工作, 按行政公文处理规定做好收发文登记, 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并按预立卷类目分类存放。

  五、各部门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 由兼职档案员根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档案立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的要求, 整理组卷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及档案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归档时间和移交手续

1. 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十一月底前归档;

3.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4.设备仪器档案在开箱验收后及时归档;

5.产品档案在试制完成、正式投产后两个月内归档;

6.财会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三年,期满后的次年底前归档。

7.学生类档案:新生档案每年11月底,毕业生档案每年7月份。

8. 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移交档案必须履行手续, 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册, 一式两份, 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照片需写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和制作者),移交时间、交接双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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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立卷工作制度

 

    各部门预立卷制度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为了把握住档案的“源头”,提高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的规定,本项制度针对学校现行文件管理方式,不包括OA系统文件运行方式。

一、各部门领导要重视、支持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的预立卷工作,创造一定的条件、挤出一定的时间,关心预立卷工作。

二、各部门都应建立收发文制度,备有收发文登记簿,有专人(尽可能是兼职档案员)进行收发文登记。

三、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注意用字规范(不用繁体字)并用A4纸,归档文件材料须采用黑碳素墨水笔书写,也可用激光打印件;发文的正稿、附件的落款须是发文部门全称,须有行文日期、公章;签发稿须有拟稿人、责任人等各项内容,以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四、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每年度任务编制相应的预立卷类目,其既要反应本部门基本工作和常规工作的特点,又要突出工作重点和新的设想。

五、预立卷类目要依次设置条款编号,卷盒或卷夾上要标明条款号。

六、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根据各部门的收发文制度,由兼职档案员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进行收集、整理,按预立卷类目分别归卷;做好平时文件的利用、借阅、登记、回收工作,以保证归档时文件的完整性。

七、预立卷主要是针对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对往年已整理过的文件材料应另行存放。

八、学校档案馆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检查指导,主要检查指导预立卷类目的编制、平时文件的归卷和收发文登记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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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关系学校发展的各类重大活动,如学校党代会、职代会,校庆典礼,重要教学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重要的学术研究活动,重要的外事活动,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等。

二、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由各立卷部门、单位(指活动组织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单位兼职档案员收集材料、组卷立卷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负责指导立卷、接收整理、编目保管并提供利用。

三、在重大活动的筹备阶段,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档案馆通报信息,档案馆也应主动了解相关信息,并指派专职档案人员指导收集立卷,必要时参与筹备工作,以切实做好重大活动建档、归档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

四、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五、重大活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尤其应重视对照片、录音、录像等重要声像档案及相关电子文件的收集和移交。

六、重大活动档案应严格遵照立卷要求,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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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和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确保学校档案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应急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档案馆突发事件是指在档案馆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档案安全和干扰档案馆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紧急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立足防范,应急联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保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组长:档案馆馆长

成员:档案馆工作人员

第五条  档案馆综合库房A1006、人事档案库房A1011、财务库房A1012、学生档案库房A1005为一级应急处置区域;档案馆综合办公室A1009为二级应急处置区域;档案馆A1008A1010为三级应急处置区域。

第六条  应急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二)健全与保卫处的联动机制。当灾害发生时,能够协助专业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每半年安排专业人员对档案室各类仪器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档案库房实行值班负责制,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出入库房。

(五)选择安全可靠的档案软件系统和存储设备,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备份系统,对于重要数据要实行实时备份、异地备份。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置的目标和任务是排除险情,消除突发事件对库藏档案、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威胁,保护未受损的档案、资料,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应急处置的抢救顺序:1、人事、学生档案;2、教学类档案(先永久,后长期);3、文书档案(先永久,后长期);4、财务档案;5、声像档案;6、实物档案;7、科技档案;8、电子文件档案;9、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

第九条  应急处置预案: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

1、发现库房有被烧异味或墙面、地面漏水等现象,应查找险源。如险情不大,能自行处置的,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迅速排除险情。事后,将发现险情及排除情况上报,查明原因,堵塞漏洞。

2、发生生物病害时,库房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对档案进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对受损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二)较大突发事件

1、较大火情(1)发现火情立即发出警报,提醒灭火和疏散,同时切断电源。(2)利用附近的移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同时拨打学校安全保卫处60873075119火警电话,明确说明受灾地点。(3)及时向消防人员介绍险情,一切听从其专业指挥。

2、较大水情(1)发现进水情况,迅速切断水源,立即启用工具、设备排水。(2)迅速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3)应急处置小组视档案库房进水情况,确定档案转移处置意见,立即组织实施。(4)当遇强降雨时,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库房渗漏情况,应立即向物业60873002报告。

3、档案被盗抢(1)应及时保护案发现场,向应急处置小组报告。(2)向安全保卫处60873075和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提供破案线索。(3)档案员提供准确的失窃档案种类、数量等情况。(4)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改进。

4、档案系统崩溃(1)通知技术人员,最大限度抢救档案数据。(2)联系档案软件维保单位维修更新,进行软件恢复,数据导入。(3)查明原因,及时总结改进。

(三)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件

发生威胁档案安全,同时又伤害人身安全的灾害,如雷击、地震、库房崩塌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档案馆和图书馆同属于图书馆楼,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若发生火灾事故,门禁自动断电失效,确保人员能疏散。

第十一条  险情排除后,要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善后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报告是否及时、应急处置方案启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是否及时到位等,并将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所受损失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非工作时间应急联动

第十二条  非工作时间,保卫处应重点监控档案馆一级处置区域和档案馆走廊,如发现突发事件,应电话通知档案馆馆长,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  奖励惩罚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借故逃避或拒不执行处置命令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